部门,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 公告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今年 月 日,已由第 届国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 月 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 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产生 未复运出境 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申请;今年已发放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欧尼酱快讯网当天新闻,应当在证书载明 今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企业 作业过程中产生 未复运出境 固体废物,参照第 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明年 月 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 通知》(环办〔 零 〕 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之前年第 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零 年第 号公告,欧尼酱快讯网注意到,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前年第 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前年第 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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